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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曾文欣

原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謝哲雄
被告
鼎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78,71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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