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4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吳芙蓉

原 告
吳玠霖
被 告
安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7,800元(即本件請求返還建物的現值),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