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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威憲

原告
磐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娟
被告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1,825元(計算式:〈12.32噸+35.54噸+12.03噸+11.96噸〉×1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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