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補字第185號
- 原告
- 享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祥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10年司執字第8918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所分配的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248,916元,應減為0元,並將減少的金額改分配給原告,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48,9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就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