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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補字第18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吳芙蓉

原告
享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祥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10年司執字第8918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所分配的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248,916元,應減為0元,並將減少的金額改分配給原告,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48,9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就駁回原告之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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