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千睦有限公司、朱進丁、偉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李素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千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進丁 被 告 偉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00元,應繳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