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2號
- 原告
- 悅勝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蘭
- 被告
- 劉琇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共有物事件,上開土地面積為10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7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2分之1,有土地謄本可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0,650元(5,700109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4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