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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馮保郎

原告
悅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蘭
被告
劉琇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共有物事件,上開土地面積為10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7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2分之1,有土地謄本可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0,650元(5,700109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4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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