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2號
- 原告
- 郭依萍即東煜輝企業社
- 被告
- 佑唯企業社(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呂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向原告給付新臺幣(下稱同
)898,240元」則訴訟標的金額即核定為898,240元,應繳裁判費
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9,3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