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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邱美英

原告
郭依萍即東煜輝企業社
被告
佑唯企業社(合夥)
法定代理人
呂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向原告給付新臺幣(下稱同

)898,240元」則訴訟標的金額即核定為898,240元,應繳裁判費

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9,3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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