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號
- 原告
- 夢幻蜜拉餐飲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怡甄
- 原告
- 李雅琪
凃呈祥
張秋娥
張惠淳
吳加發
黃碧琴
張秋萍
羅文惠
沈峻緯
鄭棋維即義興醬園
林貞君 住○○○○區○○○路000 號0樓A0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