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7號
- 原告
- 東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百合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浩翔、勝銘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4,975元,應繳裁判費127,19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2,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