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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曾文欣

原告
仲茂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譽瀧 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同上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土地部分核定為新臺幣77,905元;建物部分核定為新臺幣13,933元,合計為新臺幣91,83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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