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1號
- 原告
- 仲茂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譽瀧 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良 同上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土地部分核定為新臺幣77,905元;建物部分核定為新臺幣13,933元,合計為新臺幣91,83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