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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馮保郎

原 告
泉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海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2,7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1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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