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柯月美

  • 當事人
    千易鋼鐵興業有限公司新翠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千易鋼鐵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卿 被 告 新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02,26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5,949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林秀惠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