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柯月美
- 當事人千易鋼鐵興業有限公司、新翠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千易鋼鐵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卿 被 告 新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02,26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5,949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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