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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份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曾文欣
  •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張貴富

  • 原告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郭美華緯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乖乖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育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被 告 郭美華 緯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乖乖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貴富 被 告 張育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852,000元【計算式:7,364元(緯鴻公司起訴時每股價額)×300股+7.5元(興寶發公司起訴時每股價額)×5,950,000股+8.9元(乖乖公司起訴時每股 價額)×2,000股=46,852,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 24,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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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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