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8號
- 原告
- 台灣鉅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明寬
本件原告與被告黃郁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經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該視原
告的聲請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下同)5,000,
000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已經繳納的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還不足50,0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就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