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玉葉
- 訴訟代理人
- 葉貞秀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磐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7,665元【(47.86公噸*15,500元)+(23.99公噸*16,500元)】,應徵裁判費18,429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