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任治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任治和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00,000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