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7號
- 原 告
- 泉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華
- 被 告
- 鴻海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在案,扣除督促程序已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仍應補繳裁判費15,152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逾期駁回。而原告於110年9月19日受收上開裁定,然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裁定書、送達證書、本院之查詢單在卷可證,是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