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0號
- 上訴人
- 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覺明
- 被上訴人
- 黃其福
黃其祥
黃明源
黃碧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