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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曾文欣

上訴人
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覺明
被上訴人
黃其福

黃其祥

黃明源

黃碧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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