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黃茂宏

上訴人
即被告
吉成木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優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朱文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