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旭泰玻璃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俊旭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山峻玻璃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9,661元,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