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9號
- 原告
- 台灣鉅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明寬
- 被告
- 黃郁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先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起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