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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吳芙蓉

原告
台灣鉅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寬
被告
黃郁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先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起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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