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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6號

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馮保郎

上訴人
廣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91,679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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