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醫字第1號
- 原告
- 江居福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黃元德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11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提出有履行醫師法第12條之、醫療法第58條告知義務之證明。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醫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11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提出有履行醫師法第12條之、醫療法第58條告知義務之證明。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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