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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號

返還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望民

原告
金鴻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昇宜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被告
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嘉澤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大寮中庄郵局第000159號存證信函郵件回執(請將繕本直接送達被告)。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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