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5號
- 原告
- 佳展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汪玉蓮律師
- 被告
- 保證責任嘉義縣種苗生產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中
- 訴訟代理人
- 嚴庚辰律師
謝豪祐律師
追加 被告 吳石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理由,與嗣後提出書狀所載之事實理由截然不同,應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提出變更後之事實理由,並將繕本逕送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