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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黃佩韻

原告
佳展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淑芬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被告
保證責任嘉義縣種苗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正中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謝豪祐律師

追加 被告 吳石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理由,與嗣後提出書狀所載之事實理由截然不同,應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提出變更後之事實理由,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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