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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黃佩韻

上訴人
即原告
佳展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嘉義縣種苗生產合作社、吳石城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16,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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