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佳展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嘉義縣種苗生產合作社、吳石城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16,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