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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卿和

原告
即反訴被告嘉義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耀瑞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律師
複代理人
簡偉閔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德謹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喬
被告
張育銓
上列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黃書妤律師

蔡坤旺律師

追加 被告 張登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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