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 聲請人
- 力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陽閎
- 代理人
- 張雅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9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帝屋鑄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文松 兆豐銀行嘉義分行 111年1月10日 1,716,750元 CYJ0000000 力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