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中如

聲請人
力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陽閎
代理人
張雅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9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帝屋鑄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文松 兆豐銀行嘉義分行 111年1月10日 1,716,750元 CYJ0000000 力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