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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吳芙蓉

聲 請 人
基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豐進
訴訟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在民國111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的支票(下稱本件支票),因為不慎遺失,已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並且在民國110年12月25日把裁定公告在法院的網站,現在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沒有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的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本件支票,由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且在110年12月25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等情,本院已經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在111年6月25日屆滿,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人申報權利以及提出原支票,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以證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嘉義分行 105年11月1日 15,000,000元 AJ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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