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5號
- 聲請人
- 谷浩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5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鴻昌食品原料行(負責人:陳彥博) 臺灣銀行嘉南分行 111年5月31日 85,312元 AZ0000000 002 鴻碩商行(負責人:陳彥存) 臺灣銀行嘉南分行 111年5月31日 32,840元 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