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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事聲更一字第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馮保郎

抗告人
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介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建埕營造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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