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全事聲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李介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事聲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介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建埕營造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