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呂仲玉
- 原告方柏皓、呂侑玲、林芋秀、陳姵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方柏皓 呂侑玲 林芋秀 陳姵吟 上列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曾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6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1年4月29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註:理由詳參附件被告陳報狀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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