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號
- 原告
- 方柏皓
- 原告
- 呂侑玲
- 原告
- 林芋秀
- 原告
- 陳姵吟
- 上列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 曾翔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6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1年4月29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註:理由詳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被告陳報狀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