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呂仲玉

原告
方柏皓
原告
呂侑玲
原告
林芋秀
原告
陳姵吟
上列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曾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6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1年4月29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註:理由詳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被告陳報狀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