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陳光堯、方柏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堯 被上訴人 方柏皓 呂侑玲 林芋秀 陳姵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柏皓、呂侑玲、林芋秀、陳姵吟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5,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