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盧貞秀
- 送達代收人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李怡慧
- 相對人
- 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選任清算人 曾邑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曾邑倫律師為相對人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為1人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27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10935011620號函廢止登記,相對人唯一股東姜勝獻君於109年12月15日死亡,其配偶及各順位繼承人均已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並核准拋棄繼承(至第四順位繼承人皆已歿),故無其他董事或股東會可擔(選)任清算人,公司章程亦未規定清算人,另依大院110年12月2日嘉院傑民廉110廉字第119號函復,查無受理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聲報清算人就任之案件,致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催報通知書送達等程序無法進行,影響稅捐之核課及徵起,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前述無限公司清算之規定亦為有限公司所準用,此為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所明定。因此,有限公司於全體股東不能擔任,且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任清算人時,法院即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之欠稅查詢情形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章程、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經濟部命令解散函文、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函文、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41號)、姜勝獻之繼承系統表及家庭成員戶籍資料等影本為證。足見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程序。唯一股東姜勝獻業已死亡,其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致無可擔任清算人之人,惟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尚對聲請人欠繳營業稅款等,則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有據。又本院審酌聲請人推薦之曾邑倫律師具備法律專業知識,足堪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且表示同意擔任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亦有曾邑倫律師之同意書可考,其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選派曾邑倫律師為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不致損害該公司利益,聲請人更已預納清算人之報酬。從而,由曾邑倫律師擔任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爰依上開規定選派曾邑倫律師為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