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安聯創投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安聯創投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蘇煜展已於民國111年10月2日死亡,相對人為蘇煜展一人出資之股東即董事,並無其他股東可以代理執行業務,相對人簽發交付本票四紙予聲請人,聲請人為有利害關係之人,倘未能有臨時管理人協助清算相對人之債權、債務,恐致聲請人有受損害之虞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除陳稱相對人唯一股東兼董事蘇煜展死亡,致無法行使職權,亦無其他董事、股東及經理人可代表公司外云云,然本院於111年11月22日通知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卷補正相對人安聯創投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 資料、股東名冊、安聯創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煜展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完整戶籍謄本,並陳報可為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之人選名單及原因,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不備其他要件,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