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1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安聯創投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蘇煜展已於民國111年10月2日死亡,相對人為蘇煜展一人出資之股東即董事,並無其他股東可以代理執行業務,相對人簽發交付本票四紙予聲請人,聲請人為有利害關係之人,倘未能有臨時管理人協助清算相對人之債權、債務,恐致聲請人有受損害之虞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除陳稱相對人唯一股東兼董事蘇煜展死亡,致無法行使職權,亦無其他董事、股東及經理人可代表公司外云云,然本院於111年11月22日通知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卷補正相對人安聯創投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股東名冊、安聯創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煜展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完整戶籍謄本,並陳報可為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之人選名單及原因,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不備其他要件,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