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盧貞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送達代收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 市分局劉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料、股東名冊及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 三、陳報可為相對人清算人之人選名單及原因。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陳報倘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