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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5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柯月美

聲請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送達代收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 市分局劉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料、股東名冊及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

三、陳報可為相對人清算人之人選名單及原因。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陳報倘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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