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盧貞秀
- 送達代收人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 市分局劉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料、股東名冊及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
三、陳報可為相對人清算人之人選名單及原因。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陳報倘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