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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中如

聲請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相對人
聯邦寵物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聯邦寵物行銷事業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曾邑倫律師為相對人聯邦寵物行銷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聯邦寵物行銷事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113條、第79條至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截至民國111年2月15日止,相對人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合計新臺幣(下同)5,063,051元。而相對人為一人有限公司,於109年5月4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1093500930號函命令解散,並以109年8月19日以經授中字第1093501728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然相對人唯一股東姜勝獻於109年12月1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等人均已拋棄繼承或先於其死亡,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908號民事裁定選任陳琪苗律師為被繼承人姜勝獻之遺產管理人。因相對人之唯一股東死亡,無其他董事或股東會可擔任清算人,公司章程亦未規定清算人,且依貴院111年1月18日嘉院傑民111年廉字第16號函覆查無受理相對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並經洽詢姜勝獻之遺產管理人陳琪苗律師亦無擔任清算人之意願,為利行政強制執行程序得以進行,經洽詢曾邑倫律師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爰聲請選任曾邑倫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兼董事姜勝獻已於109年12月1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抛棄繼承,相對人迄今仍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之欠稅查詢情形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公司章程、經濟部109年5月4日函文、109年8月19日函文、111年3月16日函文及郵件回執、行政院公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908號裁定、姜勝獻繼承系統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41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之公告等影本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又聲請人提出曾邑倫律師表示願意無償擔任本件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有曾邑倫律師之同意書在卷可按。本院審酌曾邑倫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自足堪勝任及妥適處理公司清算事務,不致損害相對人公司之利益,均屬適當。爰依首揭規定,選派曾邑倫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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