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詹峰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詹峰濬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御人文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間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公司,但是沒有繳納聲請費用。經查,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該徵收聲請費用 新臺幣1,000元。本院現在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