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7號
- 聲請人
- 詹峰濬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御人文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間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公司,但是沒有繳納聲請費用。經查,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該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本院現在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字第7號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御人文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間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公司,但是沒有繳納聲請費用。經查,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該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本院現在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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