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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孟道

  • 原告
    珍宏水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90號 債 權 人 珍宏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符彩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26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 年4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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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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