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盧建宏即星月歡唱會館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3,486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9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利息,與自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