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大安企業社、張清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2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大安企業社 聲請代理人 張清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文化國際村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即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文化國際村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惟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安企業社為獨資商號,且其登記之負責人為高榮宏,而非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所載之法定代理人張清雲,又依聲請人即債權人所提出之清潔服務合約書記載訂立合約書人「文化國際村管理委員會」,惟其蓋印為宏都文化國際村管理委員會」,顯不相符,故有補正當事人資料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25日通知聲請人即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正上開資料,該項通知已於同年5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即 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聲請人 即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即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