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展延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 原告
    蔡正元即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蔡正元即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官俊杰即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1年12月5日。聲請程序費用由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尚未核定本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相關申報案,故未能於期限內提出清算完結之申報,為此聲請展延清算等語。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核其主張尚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另聲請人當就申報稅額核定後,速為後續清算事宜,方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