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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22號

展延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聲請人
蔡正元即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官俊杰即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1年12月5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尚未核定本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案,故未能於期限內提出清算完結之申報,為此聲請展延清算等語。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核其主張尚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另聲請人當就申報稅額核定後,速為後續清算事宜,方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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