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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展延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 原告
    李穗禎即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李穗禎即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2年3月15日。聲請程序費用由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清算人個人經濟因素,忙於工作致使無法與股東及債權人就剩餘財產分配一事進行討論,造成延誤,因而未能在法院給予的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因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5號等民事案卷,核無不合, 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然聲請人仍應基於清算人之職務,積極進行清算程序,以維護公司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並符合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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