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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展延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 原告
    袁玉麒即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袁玉麒即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2 年4月26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本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1年營業事業所得稅解散決算,目前國稅局正審理中,本公司至今尚未收到國稅局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通知書,並概估無法在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故聲請展延清算等語。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核其主張尚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另聲請人當就申報稅額核定後,速為後續清算事宜,方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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