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4號
- 聲請人
- 鄭錦淵
- 相對人
- 六合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雅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8年4月21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合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24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大林鎮 東林 1218 184.04 4分之1 002 嘉義縣 大林鎮 東林 1219 954.00 6分之1 003 嘉義縣 大林鎮 東林 1220 363.00 4分之1 004 嘉義縣 大林鎮 東林 1231 629.00 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