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佳仕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素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佳仕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芬 相 對 人 張育瑋律師即劉怡君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劉怡君之 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劉怡君分別向原債權人林素秋於㈠民國(下同)108年4月1日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8年6月30日;㈡110年1月13日借款500,000元 ,約定清償期為110年4月12日;㈢110年3月9日借款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6月8日;㈣110年3月18日借款300,00 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6月17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嗣原債權人林素秋於111年3月10日將上開抵押權及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並已依法為變更登記。詎債務人劉怡君屆至清償期仍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等未清償,又債務人劉怡君業已 於110年4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97號裁定,選任張育瑋律師擔任劉怡君之遺 產管理人確定,為此列張育瑋律師即劉怡君之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債權讓與契約書、通知書、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下路頭 97 5,438.00 10000分之16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二 積 備考 材料及 築材料 號 號 層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11336 嘉義市○○路000號2樓2 嘉義市○路○段00地號 20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80.56 80.56 陽台 9.11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下路頭段11983建號,15,059.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