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王覺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告 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彩虹油漆工程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繕本(須附證物)一 份,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119條第1項 及第251條規定,原告起訴所具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 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並由法院將之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於法定就審期間前,一併送達於被告。準此,原告如不提出起訴狀繕本,法院即無從合法送達文書與被告,被告亦無從答辯,訴訟將延滯不決。是原告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應視為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所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之一種,亦屬首揭法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經法院命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按被告人數提出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將有礙被告行使抗辯權及延滯訴訟之進行,爰定期命其補正。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