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3號
- 原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郭清水
- 訴訟代理人
- 吳碧娟律師
- 被告
- 鼎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炎輝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秉宏律師
吳龍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就原告提出之契約書、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結算書,得自行閱卷,如有意見,於文到15日內表示,繕本逕送對造。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