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呂仲玉
- 原告黃明專
- 被告黃舜宗即昱盛工程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黃明專 訴訟代理人 郭展瑋律師 被 告 黃舜宗即昱盛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5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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