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號
- 原告
- 黃明專
- 訴訟代理人
- 郭展瑋律師
- 被告
- 黃舜宗即昱盛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黃信豪律師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提出110年2月5日協議書第二條中所稱之「工程預算書」
之影本。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2號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提出110年2月5日協議書第二條中所稱之「工程預算書」
之影本。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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