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黃明專、黃舜宗即昱盛工程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黃明專 訴訟代理人 郭展瑋律師 被 告 黃舜宗即昱盛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提出110年2月5日協議書第二條中所稱之「工程預算書」 之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洪毅麟